高風險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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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D 94.45

依前開法務部調查局函,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如下: (一)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北韓、伊朗及緬甸。 (二)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 ...

第6 條

二、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客戶,應採行與其風險相當之強化措施。 三、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該簡化措施應與其較低風險因素相當。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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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有具體事證認有洗錢及資恐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依我國2018年國家風險評估,中國、香港、澳門、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及印尼被認為是犯罪所得主要流出(入)國。

有關『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及『加強監督

依據防制洗錢及反恐交易規定: ㄧ、屬『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本社無法受理您的申請。 二、屬『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本社將持續監控帳戶交易性質。1 頁

ML/TF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名單

6 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名單相關訊息。

FATF文件-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2025年2月加強監督名單公告 · 2024年10月高風險名單公告 · 2024年10月加強監督名單公告 · 2024年6月高風險名單公告.

防制洗錢專區

(一)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即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北韓、伊朗及緬甸。 FATF表示該等國家或地區在防制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