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或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離職,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提前預告契約終止日,該預告期間依據勞工工作年資有所不同,如下: 1、繼續工作3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雇主在確定資遣時,必須依照勞工年資給予預告期(勞基法§16Ⅰ)如下:. (1)任職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天預告期。 (2)任職1年以上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詳細的算法請見下面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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