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違反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6條:「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副司長蔡寶安指出,雇主未依規定替勞工投保災保,一旦發生職災,雇主將自行承擔3個責任,首先會先因未依規定投保,遭勞保局罰鍰2至10萬元,其
另同法第96條規定,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如雇主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除面臨勞保應負擔保險費之4倍罰鍰及就保應負擔保險費之10倍罰鍰外,另依災保法規定,應核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
雇主如果依法應該為勞工申報加保而未加保,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會被處以應繳納保險費4倍至10倍金額的罰鍰。 但是勞工如果因職業災害死亡或失能,而且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