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機構設立標準 - 長照機構建築法規 - 長照機構負責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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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表

二、寢室. (一)應設寢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 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至多設六床。 3、 每一寢室設置洗手檯及馬桶;設專區或 4 頁

法規名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修正日期

居家式長照機構之設立標準表,規定如附件一。 第11 條. 社區式長照機構之設立標準表,規定如附件二。 第12 條. 住宿式長照機構之設立標準表,規定如附件三。 第13 條. 前 6 頁

機構籌設設立

1.設有10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 2.樓地板面積在1000㎡以上之診所。 · 3.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老人 

衛福部修正發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衛福部表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自106年6月3日施行後首次修正,本次修正係反映本標準實施以來實務運作之需要,逐步完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管理規範,本部將持續與地方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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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總說明

一、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服務項目得個別或綜合提供之;綜合提供者,其設施及人員設立標準,業務負責人資格依醫事照護服務項目辦理。 二、提供輔具服務者,其評估或維修服務人員應 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