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銀行法 - 銀行法罰則 - 違反銀行法判例

本書共分七章,依序介紹銀行之種類、設立及股東、銀行之負責人、銀行之業務規範、銀行之財務規範、外國銀行之監理、行政監督與金融檢查及問題銀行之退場機制,並整理國內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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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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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1 條本辦法依據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 第2 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規定 

銀行法

第1 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 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 策,特制定本法。 第2 條(銀行之定義). 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 10 頁

第72- 2 條

第 72- 2 條, (建築放款總額之限度)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

法規查詢結果- 歷史法規

第 1 條, 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適應產業發展,不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