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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郵簡、印刷物、
條文內容 郵費之交付,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 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
依最新郵政法修訂,個人/非公家機關之信函、郵簡、明信片等文件品名,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相關項目為營業。 郵件、信函、明信片屬於郵局專營權範
郵政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郵政發展,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7 頁
第35-1 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