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
(四)國、勞保另規定,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25%,最多加計50%。 ◎各職業退休金制度(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教育人員退撫
2.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 (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參加國保期間死亡。 (2)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
1.被保險人死亡者: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 2.於年滿65歲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即死亡者:被保險
(一)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 (二) 當序受領遺屬
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50%。 · 最低保障3,000元。 ·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