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違反投信投顧法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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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基金保管業務,對公眾或受益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41號令修正 

法規體系查詢

序, 法規名稱.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2.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3.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委託證券商為客戶執行下單及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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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所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如有經常性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即構成經營證券投資顧問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概說(二)-知識百科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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