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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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 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一、合併營業收入額。二、為他人 背書及保證之金額。
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開始日適用。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
為因應證券交易法修正,證期會於今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布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即日起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百分之十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條文對照表(101.11.23).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 條文檢索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至第六條,其適用情形如下: 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1005332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