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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早在1947年3月,盟軍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將軍即主張應儘早締結對日和約,但是 ... 《舊金山和平條約》以及《中日和平條約》對於台灣的法律地位,皆沒有明確的 ...
9月8日,對日和平條約出爐,通稱為「舊金山和約」,但51國中,蘇聯、捷克、波蘭等3國反對和約內容,拒絕簽字;哥倫比亞、盧森堡、印尼等3個雖簽署和約,但未批准,實際批准和約的
「舊金山對日和約」,不但終結了日本對台灣的主權,也終結了台灣在二次大戰終戰後的未定地位。這是對台灣地位非常重要的國際條約。這條約改變了「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
《舊金山和約》是結束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和平條約,於1951年9月8日由48個同盟國的代表與日本在美國舊金山的歌劇院簽訂,並在1952年4月28日生效,確立戰後處理原日本統治領域架構
目录 · 第一章和平 · 第二章領土 · 第三章安全 · 第四章政治及經濟條款 · 第五章要求及財產 · 第六章爭議之解決 · 第七章最後條款.
《對日和平條約》,簡稱《對日和約》,通稱舊金山和平條約或舊金山和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大部份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
是二戰後,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之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