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進口
二、按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類組使用時,其「緊急進口設置」. 檢討項目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下稱本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108條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 法第3
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三、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
內政部指出,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第2點第2項所稱「緊急進口、其替代窗戶或開口」,即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8條第1項、第109條第1款規定之緊急進口或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瞭解原因
二、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以下簡稱進口)或設立窗戶或其他開口(以下簡稱替代入口),以供消防人員救災使用,其構造依建築技術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8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4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10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