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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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罰則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

TWD 134.73

財政部公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20-1、32 條條文修正草案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依本法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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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前項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 

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 字樣。但原 

預告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 供營業人銷售貨物. 或勞務與營業人,並. 依本法第四章第一. 節規定計算稅額時. 使用。第一聯為存根. 聯,由開立人保存,. 第二聯為扣 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