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 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第三條.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 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因應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 · 2. 私立大學於辦理招生等公權力事項得否準用檔案法規定一案。 · 3. 各委託機關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
第二條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程度。 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
法規名稱:, 檔案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統總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11號修正公布第28條條文;施行日期,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