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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項第六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按勞務提供係勞動者之主要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曠職勞基法「繼續曠工」是指勞工在應出勤的工作日無故連續缺勤的情況。曠職勞基法勞動契約法律中明確指出,已經獲得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項第六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按勞務提供係勞動者之主要義務,且勞務
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假設下圖為某員工的出勤記錄,其中第一個月曠工4天,第二個月
勞⼯雖然曠⼯,但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法定解僱事由,雇主就不能⽚⾯解僱該名勞⼯。此時雇主可以關⼼勞⼯. 是否遭遇家庭或健康的變故,妥善溝通後由雙⽅合意終⽌勞動契約
「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曠工即一般慣稱之曠職,下稱曠職),雇主得不經預告即予以解僱,且毋庸給付資遣費,此係勞動基準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