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職勞基法

曠職勞基法 - 無故曠職會被告嗎 - 曠職扣薪勞基法

價格: TWD 126.10

連續曠職三天解僱該怎麼認定?中間請假後再曠職也符合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項第六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按勞務提供係勞動者之主要義務, 

勞動契約是什麼?勞基法謀職假和曠職規定大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曠職勞基法「繼續曠工」是指勞工在應出勤的工作日無故連續缺勤的情況。曠職勞基法勞動契約法律中明確指出,已經獲得 

曠工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項第六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按勞務提供係勞動者之主要義務,且勞務 

員工曠職如何判定?清風俠帶您了解員工請假程序與曠職規定!

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假設下圖為某員工的出勤記錄,其中第一個月曠工4天,第二個月 

勞⼯曠⼯,雇主該怎麼處理?如造成公司損失

勞⼯雖然曠⼯,但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法定解僱事由,雇主就不能⽚⾯解僱該名勞⼯。此時雇主可以關⼼勞⼯. 是否遭遇家庭或健康的變故,妥善溝通後由雙⽅合意終⽌勞動契約 

員工無故曠職,別急著馬上解僱!先搞清楚定義

「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曠工即一般慣稱之曠職,下稱曠職),雇主得不經預告即予以解僱,且毋庸給付資遣費,此係勞動基準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