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應建立銷售本商品之交易控管機制,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避免提供客戶逾越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商品或服務,包括對65 歲( 含)以上之客戶提供不適合之商品或服務。 二 ...
詳細資訊 | 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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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
遊戲類型 | 加密貨幣交易所, 加密貨幣, 比特幣, 以太坊, 幣 |
⭐⭐⭐⭐⭐ 評分 | 4.9 其他人喜歡的 |
支付交易 | ✅比特幣 (BTC) ✅以太坊 (ETH) ✅萊特幣 (LTC) ✅瑞波幣 (XRP) ✅比特幣現金 (BCH) ✅USDT (泰達幣) |
價格 | TWD 132.14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修正 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 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201408255號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
﹝1﹞ 保險業從事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精神,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載明或聲明公司名稱、地址、電話。 二、應確保廣告內容
客戶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客戶具備期貨、選擇權、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經驗達一定期間。 (2)依據各會員內部制定之程序審核通過(各會員應依據結構型
客戶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客戶具備期貨、選擇權、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經驗達一定期間。 (2)依據各會員內部制定之程序審核通過(各會員應依據結構型商品之風險與複雜
各會員銷售本商品時,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自律規範辦理外,並應採取下列措施加強控管: 一、開辦含有連結結構型商品之合理性評估: (一)各會員將連結結構型商品之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