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 TWD 21.51
公告律師懲戒委員會111年度律懲字第14號決議書主文 主文:陳英彥停止執行職務參月,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陸小時研習。
查關於律師懲戒制度各國立法例未盡一致,如果律師懲戒委員或懲戒覆審委員全體改由律師充之,亦無足異;律師懲戒委員會或懲戒覆審委員會若為職業團體內之自治自律組織,則非必
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院長指定法官三人,並由該院函請高等法院檢察署指定檢察官一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律師五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受懲戒之律師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請求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
雖然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做出的第1次懲戒處分,可以請求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進⾏第2次的審查,但對於律. 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則不能夠再請求救濟(也就是只能救濟⼀次)。
一、律師懲戒實務反映,懲戒案件日益增加且複雜,然委員任期僅為一年,致案件審議難以延續,參考法官評鑑委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任期規定
體驗快速反應和高效能
保證資料安全和隱私保護
智能功能帶來便捷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