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21 條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指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 ...
1、完成都市計細部計劃。 · 2、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不得超劃區總面積45%。 · 3、重劃區所有權人及面積過半數同意。
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主管機關應依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所載分配面積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之分配位置,實地埋設界標,辦理地籍測量。但得免辦理地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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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前各宗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 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者,不得合併分配。 主管機關辦理市地重劃時,為配合
第4 條 實施重劃期間,由主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三十日內,將重劃區內土地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第7 條 重劃地區範圍應儘量配合都市計畫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原名稱為「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係內政部於六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依職權訂定,於七十七年六月十三日依據平均地權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