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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提撥: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各事業單位經過試算,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第十條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先行作為本法之勞工資遣費,再作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資遣費。有賸餘時,其所有權
各事業單位之提撥率,由雇主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範圍內,依據下列因素擬定之: 一、勞工工作年資。 二、薪資結構。 三、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
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乃「勞動基準法」(舊制)第56條所課予雇主必須為勞工退休金預作準備之制度,復依現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係由雇主考量勞工
A: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
勞工退休準備金係事業單位預先為具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其薪資總額2%~15%作為準備金至台灣銀行存儲,於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