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
自願退休(危勞職務):依照職務有不同的退休年齡,但不得低於50歲。 · 屆齡退休:任職滿5年
2. 法案公布施行後,任職已滿5 年且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 於年滿65 歲後之6 個月內,得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支領月退 休金條件。11 頁
答:依退撫法第17 條第2 項規定,公務人員任職15 年以上,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自願退休:. (一) 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 罹患末期之惡性 14 頁
第 1 條公務人員之退休,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
公務人員之退休,依本法行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 第三條.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 第四條. 公務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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