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 - 公務人員薪資表113 - 公務人員職等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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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人員俸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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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 條公務人員之俸給,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公務人員俸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意見表

1) 公務人員俸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意見表.odt · 2) 公務人員俸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 3) 銓敘部函.pdf · 4) 

公務人員俸給法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 

公務人員俸給法

公務人員俸級區分如下: 一、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年功俸分六級,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二職等年功俸分六級,第三職等、第四職等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按銓敘審定之俸級支給。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借支之俸級者,自到職之日起按銓敘審定之俸級補給。 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借支之俸級者,或銓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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