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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動產役權」? 根據民法第851條解釋: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由是可知,不動產役權乃是存. 在於「不動產」與「不動產」之間,包括:土地對土地之役權、. 土地對建物之役權、建物對建物之役權、建物對土地之役權等。 需要使用他人不動產以 11 頁
所謂「不動產役權」是指為提高或增加自己不動產(需役不動產)的價值或效益,以他人不動產(供役不動產)供自己的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
不動產役權是一種用益物權,不動產役權人在他人的不動產上設定一定負擔,來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使用效益(當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
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應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需役不動產之地、建號及使用需役不動產之權利關係;同時於需役不動產登記簿
基於物權公示原則,設定不動產役權須由地政機關將雙方當事人間約定的役權具體內容(例如約定使用方法、地租及權利存續期間等),在土地登記簿上辦理登記。